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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生起诉患者家属,你支持吗

 

医脉通导读

网友:“明知患儿病重,为了省钱,不听医生多次要求住院的建议,导致患儿在家死亡,医院应该起诉患方家长过失杀人;患方拒不提供住院证,医院,可以告患方诬陷。同时要医院的经济和名誉损失。”

来源:医脉通;作者:甲骨文

所有的医医院扯皮、索赔,甚至打官司,医院起诉患方的,年10月21日,在广东省东莞市的一起医疗纠纷的医疗鉴定,有网友认为,医生应该起诉患者家属!

事情经过

网传,医院年初发生了一例因患儿死亡引发的医疗纠纷:

何某某,男,1岁10个月。因“哭吵4天、精神差”于年1月14日上午9点到该院门诊儿科就诊,由曹军副主任医师接诊,检查发现患儿面色苍白,状态不佳,予血常规及B超检查,B超提示:腹腔淋巴结声像图。医生告知家长患儿当时病情重,建议住院诊治。但患儿母亲说要和家人商量,医院。当天下午14点30分患儿再次就诊,由喻晓菁副主任医师接诊,体查见患儿面色苍白、精神状态差,结合上午检查报告,考虑肠系膜淋巴结炎,但具体原发病不明确,再次建议患儿立即住院诊治,但患儿母亲拒绝住院,坚持要求医生开药在门诊治疗,医生反复劝说无效,予以头孢西丁及单磷酸阿糖腺苷静滴、金莲花颗粒口服治疗。当天晚上19时许,患儿第三次到该院就诊,医生诊查后发现患儿病情仍重,考虑“肠系膜淋巴结炎、败血症”,立即开住院卡交患儿家长嘱咐其马上让患儿住院治疗。1月15日凌晨2点,患儿第四次由家属抱来我院就诊,检查患儿已无呼吸、心跳等生命体征,瞳孔已散大、固定,对光放射消失,肢体冰凉。医生确定患儿已死亡,经抢救后患儿仍无任何生命迹象。

家属医院的责任,并将尸体滞留在急诊室内。1月15日上午8时,患儿20多名家属及老乡来我院“讨说法”,我院组织相关医师及儿科主任在接待室与患方进行沟通(患儿母亲缺席),医院将患儿的就诊经过进行详细说明,医院导致患儿死亡,并拒绝进行死因鉴定。医院停尸、闹事。

医院的初步调查处理意见是:

1、医院在为何某某的诊疗过程中,医院的诊疗行为无违反诊疗常规。在患儿家属不配合的情况下、在门诊有限的医疗条件下,医师对患儿的诊疗是正确的、及时的、合理的。

2、医生已意识并预见到患儿病情的严重性,并反复告知家长应尽快住院检查治疗,但患儿家长多次拒绝医院,错失了救治时机。

3、医院建议患儿家属进行死因鉴定及通过医疗事故鉴定、司法鉴定等途径依法解决纠纷。

如果这个材料是真实的,医院无责的医疗纠纷:

首先,两位接诊医生都认为病人的病情严重,在不到17小时时间内,医生3次要求患儿住院治疗,说明医生已经作出了正确的诊断,已经尽到了告知的义务。

第二,患儿三次就诊,三次没有接受医生的住院医嘱,失去了最佳治疗和抢救的时机,最后导致患儿的死亡,其责任应该由患方负责。

第三,在患方第四次就诊时,患儿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,医生仍然给予了抢救,说明了医生是有着良好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的。

第四,在患儿死亡后,医院要求进行死因鉴定,及通过医疗事故鉴定、司法鉴定等途径依法解决纠纷的建议,其行为已经构成医闹。

第五,纠纷发生后,家属提出了37万的赔偿,医院在无责的情况下,愿支付5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,被家属拒绝。

协商不成,只有走医疗鉴定,但在21日的医疗鉴定中,患方拒不出示医生开的住院证,上面明确诊断为:肠系膜淋巴结炎、败血症。但出示的病历中,医生有“收入院”的字样。鉴定专家认为,医院存在的问题有:病历未签名,病历时间未写,抢救时间不足半小时,未用药,未做心电图,瞳孔散大不能作为死亡依据等。

种种迹象表明,医院赢得官司要赔钱,要么是“赔了夫人又折兵”,医院赔钱而告终,理由是:

1、领导为了维稳,息事宁人:长期以来,只要医疗纠纷,医院总是以赔钱买太平,医院领导的意见,医院领导的领导夫人意见,总之是维稳的需要。

医院在人为无责的情况下,主动提出人道主义的补偿,这种主动示弱的态度是没有道理的。要知道这样的维稳是稳定不了的,只能助长医闹的歪风邪气,甚至引发更多的医闹。

2、医疗和司法鉴定,找平衡:人们总是认为患者是弱者,再就是别人家死了人,总应该补偿一点,因此,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,医院是否有责,都要找出一点毛病来,而这些或许就成为了赔偿的“依据”了。

年10月12日,医院一例主动脉夹层病人死亡引发的纠纷中,医院近10个小时的治疗中,家属至少3次拒绝了医生的建议,最后导致了病人的死亡,应该说,医生是尽到了告知的义务,医院是无责的,医患双方协商无果,许昌市医调委组织医学专家、法学专家等进行评鉴,鉴定结果:医院承担轻微责任。根据认定责任,院方赔偿患方.63元。

我们认为,无论是医疗鉴定,还是司法鉴定,都必须遵循因果原则,即病人的死亡与我们的医疗行为有没有明显的联系。忙中出错是经常会发生的,问题是这些错误是不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,这是医疗和司法鉴定应该做的工作,本例中病历未签名,病历时间未写,抢救时间不足半小时,未用药,未做心电图,瞳孔散大不能作为死亡依据等,都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根本原因。这些不足,是医院应该改进的。如果以此作为赔偿的依据,只会是贻笑大方了。

广东的医疗鉴定是否会效仿许昌的做法呢?我们拭目以待。我们期待着法律的公正,而不是找平衡。

3、医疗官司应该是双方举证:现行的医疗官司强调是举证倒置,这本是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,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,也暴露出了一些弊端,如患方是否隐瞒既往病史和相关资料,因此,举证倒置应该是医患双方都应该倒置,仅仅一方面倒置是有失公允的。同时医方也可举证患方的过失,患方也应该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。

4、医院没有义务为医闹买单:法院判决后,医院无责,则不应给予赔偿,同时,医院可起诉患方赔偿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,应该取缔患方在医疗官司中只赚不赔的所谓“人道主义赔偿”。有人说,医院给予人道主义的补偿是应该的,别人请了那么多人都是花了钱的。这种说法看似对患者的同情,实际上是对医闹的纵容。

但愿我们是在杞人忧天,面对这些医闹,有网友说,医生为什么不能起诉患方,这是一个好主意。其实,在广东医疗鉴定后,有医生就气愤地说:

“明知患儿病重,为了省钱,不听医生多次要求住院的建议,导致患儿在家死亡,医院应该起诉患方家长过失杀人;患方拒不提供住院证,医院,可以告患方诬陷。同时要医院的经济和名誉损失。”

然而,说起来好说,做起来就会困难重重,但毕竟有人有了这样的想法,我想总有一天,是会有人对医闹拿起法律武器的,让医闹者付出代价。我们期待着这一天的到来。

我们呼吁社会重视医疗官司,警惕通过不正当的医疗官司获取暴利的行为,以维护法律公平,维护正常的医疗程序。

END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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